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已达40310户,成为我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我市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从加强组织领导和加强督查考核两个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推进。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01.
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不够有力
近五年,我市各级法院每年收案平均增长20%左右,司法力量并未增加,尤其是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实际办案人员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效率有待提高,基层法院涉及民营企业的超审限案件较多。部分法官存在机械执法问题,只考虑法律效果,不顾及社会效果。司法作风还存在问题,少数干警“冷硬横推”,对待当事人耐心不够,企业当事人见法官难。
02.
司法效能不高导致民营企业产生安全隐忧
一些地方法院只要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都会抢着管辖,部分民营企业家不仅对财产安全担忧,甚至对人身安全感到担心。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司法案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虽然经过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但一些执行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等执行失当、执行失范现象依然没有销声匿迹。
03.
推进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明显不足
在涉及民营企业zhuanli、技术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上,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不多,全市民营企业中仅有2户通过法律手段得到维权。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着保护不力,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的问题。在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维权上存在着诉讼难、案件审理久拖不决的问题。
04.
一些政府部门不讲诚信、不担当、不作为,民营企业的投资成本持续升高
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新官不理旧账”。一些部门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很多民营企业都有感受,政府的门容易进了,脸不难看了,但事变得更难办了。由于民营资本存在进入难、做大难、做强难,抬高了民间投资的门槛,压缩了民间投资的领域,融资成本高、要素成本高、流通成本高,增加了民营企业的投资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民营企业迫切期待的简政放权、司法公正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加强涉民企法律法规清理,促进公平竞争
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性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起草、审查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地方法律法规,应专门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持续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推进依法守约践诺
通过推动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带头信守承诺、践行契约精神,依法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合法协议,专项整治三角债、政府拖欠工程款、优惠政策不兑现等问题,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开展产权保护领域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切实推动解决一批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问题。
3、纠正执法歧视行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增强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组织律师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全面法治体检,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权者形成有力震慑。
4、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严格执行和落实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严格执行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办理标准,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5、建立警企联系,为民企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公安机关与属地民营企业间建立警企联系,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消防、危爆物品管理、车辆管理、治安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向民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帮助企业规避经济金融风险、违法犯罪风险等,提高民营企业的防范意识。强化对属地内企业的日常巡逻守护,加大防控力度和密度,防止外部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干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随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6、加强教育引导,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加大民营企业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告别往日的不规范行为,不在法律的边缘徘徊,把守法诚信作为兴业发展之道,信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争当照章纳税、重诺守约、涵养法治文化的模范。携手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不围猎政府官员,共同破解和走出“亲而不清”和“清后不亲”的怪圈。
(此建议系农工党鞍山市委员会在鞍山市政协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