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党章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代表农工平民利益,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本党任务:为彻底完成民族解放,实现民主政治,达成社会主义。
第三条 本党以邓演达先生政治主张为基本民治纲领,继承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第三党)之历史传统。
第二章 党员
第四条 本党党员之基本条件及入党手续如下:
1、农工平民及其他阶层中之觉悟分子,自愿接受并坚定执行本党政治主张遵守本党党章者。
2、经本党党员二人介绍,由小组通过,并得区级以上负责机关之认可,举行入党式—填具登记表及宣誓书,得为本党党员。
第五条 本党党员服从决议,遵守纪律,及缴纳党费之义务,同时有享受党内之民主权利。
第三章 中央机关
第六条 本党以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十一人,候补监察委员五人,组织中央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代表本党行使监督与弹劾权。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职务。
第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农民部、工人部、青年部、妇女部,财务委员会。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各部设正副部长各一人,财务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开会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中央监察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党得设立中央政治会议,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选委员十二人,中央监察委员会推选委员五人组织之,并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每月开会一次。
第四章 各级机关
第十四条 本党中央以下之组织系统为省(特别市)县(市)区,小组四级,小组为党之基本组织,以党员五人至七人编成之。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关有五个小组以上即得成立区党部。超过十二个小组,得增设第二个区党部。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之权力机关,省为全省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省委员会;县为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县委员会;区为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区委员会;小组为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省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省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候补委员三人组成之。
第十七条 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秘书一人及组织、宣传、农民、工人、青年、妇女各处处长各一人,由委员互推之。
第十八条 县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五人至七人,候补委员三人组成之。
第十九条 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一人,组织、宣传、工人、青年、妇女各组组长各一人,由委员互推之。
第二十条 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区委员会由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三人组成之,设书记一人。
第二十一条 小组每星期开会一次,设组长一人。
第五章 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党党员入党时,缴纳党费 元,并按月缴纳月费 元。
第二十三条 本党党员在负担特别党费之义务,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党得向党员筹募基金举办党内合作事业及福利等事。
第六章 党纪
第二十五条 凡有违背本党党章及政治纲领或违背党之决议之行为者,分别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党权、开除党籍之处分。警告得由区级决定行之,停止党权须得县级决定行之,开除党籍须得省级决定行之。
第二十六条 凡各级负责人有渎职或重大错误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党章由本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