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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党章(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章(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2023-10-31

党章(4次会议通过).jpg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章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代表农工平民利益,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本党任务:为彻底完成民族解放,实现民主政治,达成社会主义。

第三条  本党以邓演达先生政治主张为基本民治纲领,继承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第三党)之历史传统。

 

第二章  党员

 

第四条  本党党员之基本条件及入党手续如下:

1、农工平民及其他阶层中之觉悟分子,自愿接受并坚定执行本党政治主张遵守本党党章者。

2、经本党党员二人介绍,由小组通过,并得区级以上负责机关之认可,举行入党式—填具登记表及宣誓书,得为本党党员。

第五条  本党党员服从决议,遵守纪律,及缴纳党费之义务,同时有享受党内之民主权利。

 

第三章  中央机关

 

第六条  本党以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十一人,候补监察委员五人,组织中央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代表本党行使监督与弹劾权。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职务。

第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农民部、工人部、青年部、妇女部,财务委员会。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各部设正副部长各一人,财务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开会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中央监察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党得设立中央政治会议,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选委员十二人,中央监察委员会推选委员五人组织之,并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每月开会一次。

 

第四章  各级机关

 

第十四条  本党中央以下之组织系统为省(特别市)县(市)区,小组四级,小组为党之基本组织,以党员五人至七人编成之。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关有五个小组以上即得成立区党部。超过十二个小组,得增设第二个区党部。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之权力机关,省为全省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省委员会;县为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县委员会;区为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区委员会;小组为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省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省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候补委员三人组成之。

第十七条  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秘书一人及组织、宣传、农民、工人、青年、妇女各处处长各一人,由委员互推之。

第十八条  县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五人至七人,候补委员三人组成之。

第十九条  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一人,组织、宣传、工人、青年、妇女各组组长各一人,由委员互推之。

第二十条  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区委员会由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委员三人组成之,设书记一人。

第二十一条  小组每星期开会一次,设组长一人。

 

第五章  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党党员入党时,缴纳党费  元,并按月缴纳月费  元。

第二十三条  本党党员在负担特别党费之义务,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党得向党员筹募基金举办党内合作事业及福利等事。

 

第六章  党纪

 

第二十五条  凡有违背本党党章及政治纲领或违背党之决议之行为者,分别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党权、开除党籍之处分。警告得由区级决定行之,停止党权须得县级决定行之,开除党籍须得省级决定行之。

第二十六条  凡各级负责人有渎职或重大错误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党章由本党第四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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