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党章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日第六次全国干部会议通过)
总则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接受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领导思想和行动指针,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并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
为了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本党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与团结城市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的周围,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发挥积极进步作用,并按照无产阶级的思想来彻底改造自己,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努力,完成新民主主义的建设,走向社会主义,以完成我们的历史任务。
党的力量的发挥,是经常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加强向群众学习,为群众服务,每个党员必须理解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人民利益就是党的利益,经常警惕脱离群众的危险。
党内团结,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可分的。有领导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应当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活动原则,使党员能发挥革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为实现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基础,而保证本党的政治路线的执行。
为了巩固团结,促进党和党员的进步,必须在党内树立自觉的纪律,经常地展开有组织、有领导并与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改造运动,正确地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纠正错误,进行教育。
每个党员都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和决心;养成忠实老实、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养成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革命品德;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接受本党党章,拥护共同纲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履行入党手续者,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决议,遵守党纪,接受工作分配。
二、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革命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民主改革和社会建设,并在各种工作中起带头与模范作用。
四、缴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讨论,听取报告,提出询问和批评。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各级组织提出建议、申诉或声明。
四、在讨论关于其本人的活动和行为时,得要求列席。
第四条 申请入党者须年满十八岁,由本党党员二人负责之介绍,经支部大会通过,报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的领导机构之审核,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领导机构之批准,转报中央备案。
第五条 省、直属市级(以下简称省、市级)或相当于省级的领导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直接吸收党员。
第六条 本党党员可以参加友党,友党党员亦可以参加本党,但须经双方组织同意,并履行入党手续。
第七条 参加本党的友党党员与参加友党的本党党员,均有遵守与享受双方组织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执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和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动脱党,由所属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批准,转报中央核备。
第九条 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其所属支部正式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除名,并层报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机构批准,转报中央核备。市级以上干部党员请求脱党须经中央批准。
第十条 已脱党者,如有正当理由,提出正式申请,要求复党,经组织审查,报请中央批准,得恢复其党籍。
第十一条 开除党员的党籍,一般须经该党员所属之支部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层报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机构批准,转报中央核备。市级以上干部党员,开除党籍须经中央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皆由选举方式产生,各级领导机构须向选举自己的组织,定期报告工作。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
一、在全国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执行局。
二、在省、直属市为省、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省、市委员会。
三、在市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市委员会。
四、在支部为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
五、在没有省级机构的省区,可设立直属中央的市委员会;在没有市机构的县、市地方,可设立直属省或专区市属的支部。
专区和县的组织关系,由省级机构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规定之。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该级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是各该级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委员会均须由选举方式产生,报请上级批准;如因条件的限制,未能进行选举时,得由上级组织指派委员组成之。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各级组织之成立、撤销或合并,均须经中央批准。
第十七条 党的政策、方针及各种问题,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均可在党内进行讨论,自由发表意见;但一经决定,便要坚决执行。上级组织应重视下级组织提出任何问题的意见,但如上级组织不同意时,下级仍应执行上级的指示。
第十八条 凡有关全国性的问题,在中央未作决定或发布意见前,党的各部门和各级组织及负责人可以讨论和提出意见,但不得自作决定或发布意见。地方组织关于其管辖内之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作决定之权,但不得与中央及其上级的决定相抵触。凡代表组织发表之言论或文字,须经各该组织批准,报请中央核备。
第三章 中央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如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市组织提出要求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委员会另定之。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工作部门的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三、决定和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未召开前,全国干部会议代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之,任期3年。
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
候补中央委员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建立各级组织、各种工作部门,并领导全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之,任期3年。
主席对外代表中央委员会,对内综理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执行局召集之;如中央执行局认为必要,或中央委员半数以上之建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局是党的中央领导机构,领导全党进行工作,并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执行局由中央委员会选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任期1年。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执行局主席、副主席。
中央执行局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由中央执行局推选之,任期1年。
秘书长负责联系并推动中央各工作部门,贯彻中央的决议。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中央执行局设下列机构:
一、组织部
二、宣传部
三、秘书处
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至2人,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至2人,由中央执行局推选之,任期1年。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视实际需要,于执行局下得增设其他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中央执行局视工作之需要,得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第二十九条 中央执行局每月举行会议一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中央执行局认为必要时,得在两届代表大会期间,举行全国干部代表会议,讨论党的当前政策和各项重大问题。其决议,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认为有效。全国干部代表会议出席人数和产生办法,由中央执行局决定。
第四章 省、直属市及市机构
第三十一条 省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省委员会召集;直属市及市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各该级委员会召集;各级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该级所属组织单位或党员半数以上之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出席省、直属市及市代表大会之代表名额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报请各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直属市及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各该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各该省、直属市或市的各种问题和工作;
三、选举各该级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直属市委员会由委员7人至15人组成;市委员会由委员5至9人组成。
省、直属市及市委员会各互推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省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直属市、市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
第三十四条 各级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该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及上级的决议,建立所属各级党的组织,并领导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委员会下设组织、宣传、秘书3个工作机构:省、直属市称处,市称组;处设处长、组设组长,由委员会互选之;必要时得设副职,由委员会推选之;各处、组视工作繁简,设干事若干人,由委员会派任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得增设其他工作机构,但须报中央批准。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基层组织是支部。
第三十八条 支部按地区、职业、机关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之。
有党员五人以上地方即可成立支部,支部下得斟酌情况划分为若干小组,满100人者得设立总支部,不足5人者可并入附近支部。
第三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得按该支部具体情况定期举行,但至少须两月举行一次,由支部委员会或主任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小组至少须每两周举行会议一次。
第四十条 支部委员会以3人至5人组成之,互推主任1人,其余分任组织、宣传等工作。支部党员在十人以下者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主任1人,主持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主任、组长必要时得设副职。支部主任、委员、小组组长由党员直接选举。主任、委员任期6个月,小组长任期3个月。
第四十一条 支部及小组的经常任务是:
一、研讨与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党员学习;
三、联系群众,并参加各种群众工作;
四、经常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工作,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情绪和意见;
五、吸收党员、审定党员和执行纪律;
六、征收党费。
第四十二条 总支部之组织、会议、任务和上下级关系,得按具体情况,由该组织上级规定之。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工作中,表现确是忠于人民事业,忠于党,曾发挥高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执行决议上,服从纪律,完成任务,确能起到模范作用,并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而取得信任和拥护,以及在党内党外善于团结并搞好工作而有特殊表现者,得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犯共同纲领、党章、党纪、不执行党的决议及破坏或损害人民利益和党的威信者,各级组织得按具体情况,分别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一、对组织的处分是:指责、改组领导机构,撤销领导机构,解散组织,党员重新登记。
二、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劝诫、警告,撤销党内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五条 对组织之指责、改组,由该组织上级决定;撤销领导机构,须报上级批准;解散组织、党员重新登记,这是党对组织之最高处分,须由中央决定。
对党员之劝诫、警告,由支部决定;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由该级委员会决定,报经上级批准;开除党籍是党对党员之最高处分,须经省或直属市批准,并报请中央核备。
第四十六条 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的错误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予以处分;其处分为开除党籍时,须有2/3以上的中央委员的赞成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奖励与处分的积极意义在于教育党员。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树立党员的工作模范;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各级组织均应作缜密讨论,审慎决定;在执行处分时,须将理由通知被处分者。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本党经费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党费;
三、党员及党外人士的捐助。
第四十九条 党费缴收标准及其用途,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组织的经费收支,须建立预算、决算、会计、审核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党章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党章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