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过)
总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是以社会主义知识分子,特别是以医药卫生界知识分子为主要成分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本党坚决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无产阶级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本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行动准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党各级组织,必须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业务,在为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实践中,继续进行思想改造,出人才,出成果,做出新的贡献。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精神,加强集体领导,贯彻群众路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增强团结,取得新的进步。
在新的历史时期,本党必须把工作重点坚决地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为加速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促进国际反霸斗争,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从事医药卫生和其它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本党章程,自愿参加组织活动,执行决议,缴纳党费,得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党,要有党员二人介绍,经基层组织通过,由上级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各级领导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业务实践,进行思想改造;
二、积极钻研业务,发挥专长,做好岗位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批评和监督本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
四、对本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本党的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改变以前仍须执行。
第五条 党员由一个地方组织转到另一个地方组织,应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条 党员申请退党,由基层组织报上级委员会除名,并报中央备案。
第七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本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八条 党员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本党章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决定,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各级委员会有权决定对党员的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经省、市、自治区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党员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组织对被处分者的申诉,要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基本条件是:
一、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二、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本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五、各级组织必须发扬民主协商精神,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六、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本党的决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开。
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若干人;选任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五条 省、市、自治区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和市属区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七条 省、市、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任委员会秘书长。
市(县)和市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市(县)委员会可选举常务委员会和选任秘书长。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或直属小组。支部按党员的工作单位、业务性质或地区建立。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
第十九条 支部、直属小组,每二年选举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
支部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支部选举主任、副主任。直属小组选举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和帮助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
二、推动和教育党员积极完成所在单位的各项任务,执行本党的指示和决议;
三、围绕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这个中心,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党员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
五、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六、发展党员,收缴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