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通过)
总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主要由医药卫生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所组成,具有政治联盟的特点,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党是由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一九三〇年八月在上海正式创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经历了艰苦曲折和不断进步的发展道路。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时期,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一道前进,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爱国的、民主的、坚持社会主义的革命传统。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活动准则,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努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党的基本任务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协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和参与改革、开放,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的政治局面,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代表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主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献身四化、振兴中华的积极性;
致力于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拥护、促进“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联谊活动,增进共识,促进爱国大团结,共同致力于祖国统一大业;
促进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为维护和平、谋求发展贡献力量。
为完成历史赋予本党的光荣使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紧密团结,振奋精神,开拓前进。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党,须由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申请书,经基层组织考察通过,报上一级组织审查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必要时,省辖市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义务:
(一)遵守本党章程,执行本党决议和决定,完成本党交付的任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遵守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努力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专业能力,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事业,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桥梁和带头作用。
(五)维护本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六)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
(四)对本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保留和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的组织帮助解决。
(六)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
第五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如迁移到无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六条 党员要求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七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或不缴纳党费,经教育无效的,由基层组织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注销其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可由组织决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违犯国家的法律或违反本党章程,可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终止留党察看,并恢复上述党员权利。留党察看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担任荣誉职务的党员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告中央。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咨监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
第十一条 处分党员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有关组织应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三)本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应由委员会民主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必须分别有全体代表、党员和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有效;必须分别有全体代表、党员和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选举,要经过选举人充分酝酿协商,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组织指派。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或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各级领导人员,所任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均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变动或解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总支部和支部,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单位工作委员会作为派出机构。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全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党章程;
(四)推举中央名誉主席;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咨监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其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主持中央工作。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中央机关日常工作,并联系、推动中央各部门工作,其人选经主席提名,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工作部门,其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咨监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起顾问、咨询和监督作用,其任期和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咨监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
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中央咨监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直辖市的区、省辖市的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直辖市的区、省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举行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审议工作报告,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制定工作计划;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组织不选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可设秘书长,负责机关日常行政工作,并联系、推动各部门工作,其人选经主任委员提名,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直辖市的区、省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必要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设副秘书长。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委员会,必要时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的荣誉职务,其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推举。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建立支部,支部党员九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有两个以上支部,可以设立总支部。支部、总支部的建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有关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推选组长。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推动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结合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和推动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党的历史和章程,帮助党员进行自我教育。
(五)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和党员的专长,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推动党员面向社会,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定期举行组织生活,发扬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七)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